一、法律、法规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单位职工人数10以下(不含10人)处以1万元罚款。
2、单位职工人数10人以上(不含10人)5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职工人数50人以上(不含50人)100人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含100人)300人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4万元以下罚款。
5、单位职工人数300人(不含300人)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不含4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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