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源市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并公布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务网以及辽源住房公积金网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裁量细化标准,是指依法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进行裁量权限制的参考基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如案情复杂、情节特殊,不宜适用本制度的,应当经住房公积金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定,并制作《会议记录》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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