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的,应办理单位账户合并。
2、单位无欠缴并全员封存。
二、办理依据及提交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14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一)单位终止证明文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二)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或清算组织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审查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重户单位《情况说明》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内容是否完整,填报信息应与实际信息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整体调动凭条》: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内容是否完整,填报信息应与实际信息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单位终止资料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内容是否符合规定;(2)根据情况提供不同资料,单位注销原因为分立、合并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二)决定
1.环节名称:决定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现场申请的,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2)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初审:韩效丹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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