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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25-10-22 14:42:49  浏览次数: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 准》(GB/T 51271-2017),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 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缓缴、变更、 转移、注销、封存或启封。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东丰、东辽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承诺书; 

    (四)社保参保证明(缴费人员工资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提供个税缴费证明); 

    (五)《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新增个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设立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参照社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 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每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审核所提交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基数登记表(附表 1)》、 《住房公积金()年度个人基数调整核对单(附表 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承诺书。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 号)核定。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二条 缴存单位新增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二)辽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备案清册; 

    (三)劳动用工合同/备案清册; 

    (四)《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新增个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第十三条 单位亏损且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0%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二)《辽源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第十四条 单位缓缴或者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之日起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满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 应及时补缴和恢复申请之前的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漏缴、少缴、缓缴、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补缴;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 补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承诺书; 

    (二)补缴原因说明; 

    (三)《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 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解散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填写《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一)单位职工因离职、转移、退(离)休、死亡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封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备案清册。机关事业:离职手续; 

    (2)公务员调(转)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 

    (3)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或劳动合同; 

    (4)退(离)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死亡证明; 

    (6)病假、停薪留职等特殊情况,需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7)《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启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事业单位:调动审批表或劳动合同; 

    (2)公务员调(转)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 

    (3)病假、停薪留职等特殊情况,需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需要封存、启封的情形。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应由职工本人直 接申请办理,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限额参照社保),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需提供个税缴费证明,未提供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设立账户。缴存基数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比例为 10%-24%, 缴存比例自行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中国工商银行辽源支行一类借记卡、社保 证明。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有权监督单位擅自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征收决定, 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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