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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25-05-15 16:10:47  浏览次数:374

 

 

一、申请条件

1.缴存人家庭(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且为产权共有人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2)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3)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4)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账户状态正常

3.缴存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不准予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2)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4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8期记录的;

3)近24个月内有呆账记录的、存在贷款担保状态为次级、可疑、损失且未结清贷款,失信被列入被执行人员名单记录的;

4)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二、办理依据

1.《辽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辽公积金管发〔2024〕4号)

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按揭贷款、再交易住房贷款、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组合贷款。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

2、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分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的配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职工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对于借款人曾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征信报告(三日内有效),结婚证或离婚证,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2、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签约的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及一类银行卡(与买方的还款卡同一银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3、异地贷款的,提供业务办理电子码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且首付款收据及购房合同日期在死亡证明之后;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明,且首付款收据及购房合同日期在离婚证明之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

第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2、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工资核定表或经核定的固定职工用工合同,按照《辽源市硕博人才政策》第五条执行;

2)聘用合同制职工须提供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通过的劳务合同(审核清册或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及有工资字样的近3个月工资流水,如不提供如上资料,按缴存余额15倍计算贷款额度;

3)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4)产权为同户直系亲属共有的,购房金额按申请人所占产权比例计算。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

1、购买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比例最高为购房总价8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比例最高为购房总价的70%;

2、再交易住房贷款比例最高为房屋现值的70%。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2、贷款申请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日。高级职称及副处级以上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

3、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家庭总收入界定标准及偿贷能力计算方式: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过辽源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提供近6个月收入流水;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中有商贷余额、信用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担保余额的,从该职工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中核减债务余额合计值(或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核减),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较大可部分核减;

3、偿贷能力计算方式:1)家庭月收入5000元(含)及以下的,还贷比例为50%;2)家庭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还贷比例为60%。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情况: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

2、申请第3次及以上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

3、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因无法抵押)或者非同户直系亲属;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前24个月内,贷记卡/准贷记卡/商业贷款逾期月数连续4 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学贷款),或贷记卡/准贷记卡/商业贷款逾期月数累计8期及以上(不包含卡费、息费等);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之前24个月内体现呆账记录、失信被列入被执行人员名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之前24个月内体现贷款担保状态为次级、可疑、损失,且在未结清状态;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逾期记录终止日至贷款申请日未满5年,且在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中存在连续4期、累计8期及以上未还款记录;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中心系统中存在法院执行划扣记录不满5年;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媒体公示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不良记录。

5、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6、因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7、抵押物为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8、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9、所抵押的房产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为基准,仅限于单套住宅。

第四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及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以所购自住住房全值设定抵押。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贷款所真实资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2、贷款审核

3、贷款发放。对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凭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生效的《借款合同》《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对冲还贷解约的,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将当月贷款本息足额存于还款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丢失或损坏等,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要求的还款账户。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笔贷款结清之前离异,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1、提供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和还款义务人证明材料,还款义务人必须到场;借款人经法院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且文书载明原申贷房屋归对方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对方独自偿还,还款义务人必须到场;

2、变更后的还款义务人必须满足贷款受理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下列情况配偶可申请签约对冲还贷: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单身,婚后可添加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并签约,须提供结婚证明

2、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已婚,其配偶缴存公积金后,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的账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改,以免影响扣款。借款人未履行变更手续,相应后果由借款人负责。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随之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1、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达到3期或累计6期以上,将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逾期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产分类实行贷后监管,对1-2期的逾期贷款电话告知,3期以上下发《催缴逾期贷款告知书》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借款人须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任何单位、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自行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检查和逾期清收的;

5、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2.《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文件有关具体规定。

二、支持家庭共有产权公积金贷款购房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父母、子女缴存公积金,且为产权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高贷款额度和还款能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调整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文件有关具体规定。

三、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缴存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多子女家庭毕业两年内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在调整基础上再上浮20%贷款额度。

购买保障性住房、“好房子”的缴存人,在调整基础上再上浮20%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上浮到84万元;双方上浮到108万元。

调整依据: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1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文件有关具体规定。

四、取消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核定缴存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取消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20倍的限制。

调整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件有关具体规定。结合缴存人实际需求,经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五、下调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20%~30%下调到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调整依据: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文件有关具体规定。

六、优化“既提又贷”业务模式

    全款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可提取公积金,取消地域、户籍、购房时间等限制,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

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既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文件有关具体规定。结合缴存人实际需求,经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七、开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缴存人购买处于抵押状态、未结清贷款的自住住房,可直接办理产权过户、再次抵押贷款

调整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深化协同切实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3〕9号)文件有关具体规定。

八、支持异地缴存人在辽源市贷款购房,取消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限制条件

调整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文件有关具体规定。

政策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形式审查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1)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良好

2)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照片与本人一致;申请贷款时应在有效期内)

3)婚姻关系证明(有开具部门盖章;双方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双方身份证件一致)

4)多子女家庭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有开具部门盖章;学历证明的姓名、证件号码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应为产权共有人

5)购房合同(首页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应齐全,与借款人、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明一致;房屋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居住;签字盖章页应有买卖双方当事人签章)

6)商贷二手房借款抵押合同明确标明贷款打入原房主账户、“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

7其他相关个人资料(有开具部门盖章;相关证明的姓名、证件号码应与身份证件一致)

4.结果: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

)初审

1.环节名称:纸质审查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一致

4.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三)终审

1.环节名称:终审决定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受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2)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贷款发放对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凭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生效的《借款合同》《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通过/不予通过。受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办结;(2)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办理地点: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437-3525999)、南部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咨询电话:0437-3530016)                                               

四、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1.按揭贷款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购房合同

4)首付款收据

5)主借款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需与开发商开户行一致)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2.再交易贷款申请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房主、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主借款人原房主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双方银行卡需同一银行)

4)原房主动产权证书

5)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查说明预约电话:18904478180)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商转公”按揭贷款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不动产权证商贷借款抵押合同商贷余额证明

4)主借款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需与商业贷款银行一致)

5提供商业贷款银行户名、账号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4.“商转公”再交易贷款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不动产权证商贷二手房借款抵押合同明确标明商业银行贷款打入原房主账户)商贷余额证明

4)主借款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需与商业贷款银行一致)

5)提供商业贷款银行户名、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5.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按揭)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购房合同

4)首付款收据

5)主借款人名下一类借记卡(需与开发商开户行一致)

6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表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6.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再交易)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房主、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主借款人原房主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双方银行卡需同一银行)

4原房主动产权证书

5)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表

6)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查说明预约电话:18904478180)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7.“带押过户”贷款(原房主贷款是按揭类)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房主、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主借款人原房主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需与贷款银行一致)

4)公积金/商贷借款抵押合同、商贷余额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5提供商业贷款银行户名、

6)“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协议

7)“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8.“带押过户”贷款(原房主贷款是再交易类)要件

1)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2)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房主、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主借款人原房主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需与贷款银行一致)

4)公积金/商贷借款抵押合同明确标明商业银行贷款打入原房主账户)、商贷余额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5提供商业贷款银行户名、

6)“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协议

7)“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8)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查说明预约电话:18904478180)

注:多子女家庭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贷款额度上浮20%;缴存人、父母、子女组合贷款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房屋产权为共有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编辑:史强) 

初审:史强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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