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建发[2015]15号文件《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 [2015]1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水平,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辽源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新政措施的具体贷款细则:
一、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根据《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扣除贷款人未结清贷款月还款额的基础上对新发生贷款,相应提高5%的还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家庭月总收入的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二、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省内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就业地购买个人自住房的,要提供购房地的居住证明。在就业地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三、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需具备:1、均在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2、主借款人可为父(母)、子(女)中的任意一方。其中,父(母)为借款人的,只能选择1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3、在首套房贷款及2套房贷款认定上,只对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主借款人为子(女)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只对该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进行核实;4、须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以上细则未尽事宜,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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