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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2-12-31 09:18:52  浏览次数:375

吉政发 〔2010〕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

委会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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