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公积金管发〔202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防控风险,保障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数联发〔2019〕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缴存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中心核实的,应当认定其为失信行为,并纳入“黑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协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通过伪造证明材料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或协助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4期(含)以上的,累计逾期8期(含)以上;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贷款还清止,无故累计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
(六)违反与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的;
(七)被中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八)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九)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十)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中心核实的,应当认定其为失信行为,并纳入“黑名单”: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文件政策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或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第三方的;
(二)不履行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同相关约定的,特别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遭受损失的;
(三)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备案虚假证明材料或用其它楼盘冒名顶替申报项目楼盘;
(四)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协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未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仍不限期改正的;
(六)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七)被法院等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四条 “黑名单”认定、申诉、公布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缴存人、缴存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有疑似违反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如确认失信行为属实,纳入失信“黑名单”,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开始履行后续信息告知、异议复查等程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中心将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提供“黑名单”信息。
第五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缴存人,取消其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其全额退还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其5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正在承办相关业务的,立即停止办理,由相关部门牵头执行。
涉嫌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协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认定日期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被纳入“黑名单”的缴存单位、缴存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起算限制期限;在“黑名单”管理期限满5年后,失信行为仍然存在的,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以新列入时间重新起算管理期限。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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