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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21-03-30 15:54:56  浏览次数:438

辽公积金管发〔2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源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缓缴、变更、转移、注销、封存或启封。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东丰、东辽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法人身份证;

(三)近一个月工资表;

(四)社保参保单位缴费证明;

(五)人社局劳动用工合同;

(六)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设立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参照社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第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每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审核所提交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基数登记表(附表1)》、《住房公积金()年度个人基数调整核对单(附表2)》;

(二)单位所调月份工资表。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构成核定;

(一)国家机关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构成核定;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核定;

(三)企业人员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核定。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二条  单位亏损且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二)《辽源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第十三条  单位缓缴或者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之日起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补缴和恢复申请之前的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补缴;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

补缴范围及应提交材料: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合同或录用通知书、工作调转手续、单位承诺函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补)缴书》。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补缴说明并加盖公章;

2、《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补)缴书》(注:单位提供补缴名单需与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单清册一致)。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补)缴书》、《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须依据相关文件执行并提供相关文件。企业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应提供相关文件,补缴月份不应超过调整前月份)。

第十五条  单位部分职工补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职工社保缴费证明;

(三)人社局劳动关系备案清册;

(四)补缴期间工资流水(若工资为实发现金,需单位提供当年财务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五)出具补缴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解散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办理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积金中心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劳动合同;

(二)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

(三)《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第十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需要封存、启封的情形。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应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缴存比例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由缴存者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征信报告;

(三)能证明其它收入和所属行业的相关资料;

(四)中国工商银行辽源支行一类卡;

(五)单身需要紧急联系人(身份证);

(六)社保证明。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有权监督单位擅自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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