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年满18周岁以上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基数调整及状态变更等业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个人征信报告。
(三) 能证明其收入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辽源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统一为20%。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中心对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账户设立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试行,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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