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辽府办发【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范围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自贷款合同签订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要件要求
职工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商业银行贷款印章;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并加盖单位财务和法人印章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四、暂定(试行)时间: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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