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按照国家调整公积金相关政策的精神,省市政府先后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了阶段性调整和明确,现将有关调整条款通告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要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控制在5%-1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通知》精神,暂按两年执行。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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