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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 工作实施细则

2018-04-17 15:43:19  浏览次数:1446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城镇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审核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由缴存单位申报、公积金专人审核。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核定标准: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构成核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构成核定。

2、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核定。

3、企业人员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单位及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第五条 职工工资与上一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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