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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

2018-04-04 15:33:10  浏览次数:566

       第一条 为支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年满18周岁以上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基数调整及状态变更等业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个人征信报告。

       (三)  能证明其收入或所属行业的相关资料。

       已婚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上述证件材料。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辽源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辽源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20%。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须个人全额缴存,缴存比例为20%。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

进入单位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合并手续。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中心对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账户设立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自主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账户设立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辽源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28日执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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