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辽源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构成:
1、国家机关人员工资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构成;
2、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
3、企业人员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4、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要求,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以2016年12月份职工工资(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核查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5%,不得高于12%。
三、具体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翔实;同时要做到当期单位账户内职工人数与当期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相符。
1、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 )年度个人基数调整核对单》和《住房公积金( )年度单位基数调整登记表》,填写完整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申报核查。
2、提供职工工资表。
(二)核查时间:
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
详见【资料下载】模块附表1、2:
附表1:住房公积金( )年度单位基数调整登记表
附表2:住房公积金( )年度个人基数调整核对单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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