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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助企纾困政策阶段性调整的通知

2022-06-07 16:19:45  浏览次数:2652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积极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助企纾困,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对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具体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填写《缓缴申请书》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2对提出缓缴的缴存单位,职工可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办理提取业务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界定断缴时间由6个月延长至10个月。

5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6、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7、对于“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或借款人离异且名下无房产”的职工家庭,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可不受第三次公积金贷款限制。

8、取消再交易住房建筑25年内的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建筑年限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

9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通知202266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联系人:李忠瑜 0437-3537611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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