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积极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助企纾困,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对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具体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填写《缓缴申请书》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2、对提出缓缴的缴存单位,职工可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办理提取业务。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界定断缴时间由6个月延长至10个月。
5、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6、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7、对于“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或借款人离异且名下无房产”的职工家庭,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可不受第三次公积金贷款限制。
8、取消再交易住房建筑25年内的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建筑年限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
9、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联系人:李忠瑜 0437-3537611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
版权所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许可证编号吉ICP备14002746号-1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