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2019年第30号),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治理行业乱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修改:
一、原《办法》中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现取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原《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回迁情形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应提取一次,不得两次以上重复提取。
现更改为:在户口所在地或在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回迁情形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应提取一次,不得两次以上重复提取。
此修改办法自2020年8月27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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