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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

2020-08-20 14:29:19  浏览次数:4351

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相关规定,拟对部分贷款条件进行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认定以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对企业职工个人实际工资流水明显高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浮1000元,计入职工家庭月收入

共同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所在单位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共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提供本人营业执照情况下,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根据所购房屋性质不同、面积不同,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进行挂钩。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15倍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中有商贷余额、信用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担保余额的,从该职工可申请的最高额度中核减债务余额合计值(或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核减)。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较大可核减部分债务。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此修改办法自2020年8月27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辽源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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