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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8-08-09 16:53:16  浏览次数:686

 

缴存住房公积金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长期个人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在职职工及个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的补充资金或在职工购建住房时申请抵押贷款。职工离退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

(一)国家机关人员工资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构成核定;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核定;

(三)企业人员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核定。

(四)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以上单位、职工及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辽源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辽源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

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由缴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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