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办理依据及提交材料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公积金管发〔2024〕2号)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4条、第5条。
第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承诺书;(四)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五)《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新增个人基本情况明细表》、《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核确认后,即时办理业务。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审查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新增个人基本情况明细表》、《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承诺书》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2)内容是否完整,填报信息应与实际信息一致。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应主要审查:证件为单位登记经办人身份证,真实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证件真实有效。
(二)决定
1.环节名称:决定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现场申请的,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并即时办理;(2)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初审:张帆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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