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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1-03-30 10:53:09  浏览次数:1155

辽公积金管发〔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分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一)职工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对于借款人曾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三)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据及购房合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四)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辽源市户籍证明;

(五)借款人还款账户资料;

(六)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

(七)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中一方死亡:

1、已有不动产权证书:需体现借款人单独所有;

2、首付款形式:需提供对方死亡证明,且首付款收据及购房合同日期在死亡证明之后。

(九)借款人离异,申请公积金贷款:

1、已有不动产权证书:需体现借款人单独所有;

2、首付款形式:需提供离婚证明,且首付款收据及购房合同日期在离婚证明之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

第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标注的或经复核确认的房屋现值规定的最高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三)聘用合同制职工须提供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通过的劳务合同(审核清册或所在单位交缴社保证明),及有工资字样的近3个月工资流水,如不提供如上资料,按缴存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

(四)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工资核定表或经核定的固定职工用工合同,可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五)产权为同户直系亲属共有的,购房金额按申请人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七)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

(一)购买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房总价8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建筑年限在20年之内(以峻工验收时间为准),城市优质楼盘可适当放宽到25年;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为5年之内,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现值的70%。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父母做为共同借款人的,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贷款期限不超过其父母退休后5年;

  1. 贷款申请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高级职称及副处级以上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 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家庭总收入界定标准及偿贷能力计算方式: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公积金归集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对企业职工个人实际工资流水明显高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浮1000元,计入职工家庭收入;

        (二)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中有商贷余额、信用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担保余额的,从该职工可申请的最高额度中核减债务余额合计值(或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核减),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较大可部分核减。

        (四)偿贷能力计算方式:

    一、家庭月收入3000元(含)及以下的,还贷比例为45%;  

    二、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的,还贷比例为50%;

    三、家庭月收入4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的,还贷比例为55%;

    四、家庭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还贷比例为60%。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情况: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

       (二)已使用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三)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因无法抵押)或者非同户直系亲属;

       (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前36个月内,贷记卡/准贷记卡/商业贷款逾期月数连续6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学贷款),或贷记卡/准贷记卡/商业贷款逾期月数累计12期及以上(不包含卡费、息费等);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6个月内体现呆账记录、失信被列入被执行人员名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6个月内体现贷款担保状态为次级、可疑、损失,且在未结清状态;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逾期记录终止日至贷款申请日未满5年,且在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中存在连续4期、累计8期及以上未还款记录;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中心系统中存在法院执行划扣记录不满5年;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媒体公示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不良记录。

       (五)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六)因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七)抵押物为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八)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九)所抵押的房产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为基准,仅限于单套住宅。

     

    第四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及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和调整;借款人申请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现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担保方式为抵押;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须以住房全值设定抵押。用再交易住房作为抵押的,贷款抵押额按贷款申请时房屋现值70%计算。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柜台受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携带贷款所须真实资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核;

    (三)贷款发放。

    对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凭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生效的《借款合同》、《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对冲还贷解约的,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将当月贷款本息足额存于还款账户内;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丢失或损坏等,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要求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笔贷款结清之前离异,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3. 提供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和还款义务人证明材料,还款义务人必须到场;借款人经法院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且文书载明原申贷房屋归对方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对方独自偿还,还款义务人必须到场;

  4. 满足贷款受理条件。

    由综合柜员将《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变更申请审批表》于当月送至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下列情况配偶可申请签约对冲还贷: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单身,婚后可添加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并签约,须提供结婚证明;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已婚,其配偶缴存公积金后,可签约。

    由综合柜员将《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变更申请审批表》于当月送至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的账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改,以免影响扣款。借款人未履行变更手续,相应后果由借款人负责。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随之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4个月以上,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扣收。

        第二十六条  按贷款资产分类实行贷后监管,对1-2期的逾期贷款电话告知,3期以上下发《催缴逾期贷款告知书》,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下发《依法执行逾期贷款告知书》,如经过告知后拒绝还款义务或违约后不予纠正的,按与借款人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后,终止借款合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任何单位、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自行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检查和逾期清收的;

       (五)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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