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844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经研究,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公积金业务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的装修费用。
1.新购自住住房。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5年(含)以内提出申请。其中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时限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
2.既有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日期满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30年调整为40年。
三、提高重点群体贷款额度
原政策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辽源市专项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毕业两年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购买“好房子”及“以旧换新”的缴存人,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上浮至85万元、双方上浮至108万元。
现将原政策中毕业两年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调整为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新增购房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人,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上浮至85万元、双方上浮至108万元。原有重点群体上浮政策保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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