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844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一、新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公积金业务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的装修费用。
1.新购自住住房。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5年(含)以内提出申请。其中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时限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
2.既有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日期满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Ⅰ类借记卡、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配偶共同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身份证和Ⅰ类借记卡。
(四)办理说明
1.提取适用房屋范围限定为自住住房(缴存人及配偶拥有所有权、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的住房)。商业公寓、商住两用、商铺、写字楼、车库、储藏室、集体产权房、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非居住用房,均不纳入装修提取受理范围。
2.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的,仅限选择其中一套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不得重复申请、二次申办。每名缴存人在我市仅可申请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3.同一自住住房已办理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自主更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得再申请装修提取。
4.同一自住住房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市场化买卖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过户登记之日起,新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职工申请该房屋装修提取,应当自不动产登记取得产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
5.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账户冻结、异常状态的,不予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原件,其中身份证明、Ⅰ类借记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可电子证照替代,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数据共享免提交。
二、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30年调整为40年。
此项政策是对贷款期限上限的调整。此前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本次调整将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4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三、提高重点群体贷款额度
此项政策是对特定群体贷款购房支持的进一步优化和补充。原政策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辽源市专项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毕业两年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购买“好房子”及“以旧换新”的缴存人,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上浮至85万元、双方上浮至108万元。现将原政策中毕业两年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调整为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新增购房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人,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上浮至85万元、双方上浮至108万元。
申请条件:
(1)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指取得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的缴存人。
(2)在省内拟购房地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人:指在吉林省内拟购房所在地落户,自户口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未满5年的缴存人。
本政策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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