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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6-04-23 13:16:49  浏览次数:3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吉建房〔20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取消贷款套次认定标准

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房、二套房认定,均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老旧住房更新改造,提升住房品质。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提高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给予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的政策支持即单方最高贷款额度85万元,双方最高贷款额度108万元

四、支持使用公积金余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

足额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满12个月且无逾期,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业务,还款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提取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内均保留不少于6个月缴存额。

五、支持缴存人家庭互助购房提取及还款业务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购买新建的自住住房,支付全款购房款、贷款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含使用公积金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到万位,其余提取到百位)。缴存人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缴存人同意,可增加为共同还款人,为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对冲还款、部分还款及贷款结清业务。

六、新增“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提取情形

1.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费

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有位于辽源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支持缴存人采取定额提取方式每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物业费,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

2.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通知施行后,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缴纳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他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凭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一次性提取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仅限使用一次,且夫妻双方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取到百位)。

3.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

本通知施行后,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缴纳自住住房契税,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他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凭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一次性提取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缴契税金额。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取到百位)。

“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提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75%(含)等情况时,暂停执行。

、调整异地全款购房提取申请时间

全款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房地不在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缴存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半年后申请提取。

优化调整商业贷款还贷提取周期

在原有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政策的基础上,新增按季度提取方式。

九、取消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间限制

缴存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封存原账户后,异地开立新账户可直接办理转移接续;工作调动异地转移无缴存时限要求,可直接办理。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23 

 

(编辑:李宜森) 

初审:苏云峰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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