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公积金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2.优化贷款利率适用标准: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名下无房产的适用于首套利率,缴存人家庭名下有房产的适用于二套利率。多子女家庭申请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时可核减1套。
3.新增贷款还款方式:在原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础上,新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4.降低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5.开展贷款缩期业务:缴存人贷款发放后,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贷款周期内申请办理一次缩期业务。
6.支持“特定群体”贷款购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辽源市专项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毕业两年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购买“好房子”及“以旧换新”的缴存人,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上浮至85万元、双方上浮至108万元。
7.优化贷款服务模式:持续支持家庭共有产权、“公转公”“商转公”及“组合”贷款模式。
8.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机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允许补缴,可随时停缴、提取及恢复缴存。
9.放宽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缴存人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之后,该贷款尚未结清且未办理过首付款提取公积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购房缴存人在贷款发放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用于贷款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首付款金额。
10.支持家庭共有产权购房提取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为共同共有产权人的,共同产权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年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全款购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11.“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可提取公积金:缴存人带押出售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结清还款本息额。
12.提高无房缴存人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额度:我市行政区域内,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可按月、季、年提取公积金,年租金提取最高额度未婚缴存人由10000元上调至12000元;已婚缴存人双方由12000元上调至15000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初审:苏云峰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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