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力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标准、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就业情况,个人账户可以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进行转换。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的,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中国工商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社保参保证明。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在规定范围内按需调整一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中心将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中止;未在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并重新签订协议。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同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退出缴存,《协议》自动解除,且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个人账户注销之日起满6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已签约的银行借记卡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业务,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及对冲还贷业务,需重新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月缴存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中心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授权中心查询、留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应配合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复核。
第十九条 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等由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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