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可就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同一部加装电梯只可申请一次。
三、申请材料
产权共有的,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证明,双方父母名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住建及财政部门签发的“辽源市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通知”文件、缴存人加建电梯所在单元分摊明细表和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名下Ⅰ类借记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以上材料均需原件(身份证、银行卡可电子证照替代;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可数据共享免提交)。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初审:李忠瑜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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