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源发布
为切实做好我市在汛期的防汛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吉林省防汛条例》特此通告如下:
一、我市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汛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县区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消防综合救援队伍、行业抢险队伍、乡(镇)街道应急抢险队伍、洪涝灾害村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河道、水库、山洪等巡查工作;住建部门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八、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九、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
(五)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
(六)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奋力抗洪抢险;
(七)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九)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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