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源发布
日前
《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正式公布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为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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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经营性处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审:朱泊桐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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