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指南 > 归集业务

个人账户转移

2025-05-15 09:34:36  浏览次数:99

   

   一、申请条件

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二、办理依据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7条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填写《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单位录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审查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辽源市职工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2)内容是否完整,填报信息应与职工实际身份信息一致,按照真实情况报送封存、启封原因。

经办人身份证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证件为单位登记经办人身份证且真实有效。

(二)决定

1.环节名称:决定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现场申请的,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2)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编辑:韩效丹) 

初审:韩效丹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网站主办单位: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许可证编号吉ICP备14002746号-2吉公网安备 22040002000156 号

咨询、投诉电话:12329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437-3228905

版权所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