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经办人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有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办理依据及提交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第34条。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经办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中心审核确认后,当时办理业务。(一)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等执照信息变更的,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二)单位经办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单位变更经办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审查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证件为单位登记法人身份证,真实有效。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证件为单位登记经办人身份证,真实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证件真实有效。
(二)决定
1.环节名称:决定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现场申请的,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2)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初审:韩效丹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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