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及提交材料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6条。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解散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
(一)单位终止证明文件: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二)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或清算组织证明。
(三)管理部可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单位终止信息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审查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单位终止资料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内容是否符合规定;(2)根据情况提供不同资料,单位注销原因为分立、合并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二)决定
1.环节名称:决定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现场申请的,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2)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初审:韩效丹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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