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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

2025-05-15 09:22:04  浏览次数:139

 

 

一、申请条件

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二、办理依据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第11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参照社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环节名称:审查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

《辽源市职工公积金汇(补)缴书》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2)内容是否完整,填报信息应与单位实际缴存人数一致。

经办人身份证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证件为单位登记经办人身份证且真实有效。

(二)决定

1.环节名称:决定

2.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3.审查标准:依以上流程决定

4.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现场申请的,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务办理人员应受理该申请;(2)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编辑:韩效丹) 

初审:韩效丹   复审:宫一勋 终审:董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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