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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

2026-01-14 16:12:09  浏览次数:1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辽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按揭贷款、再交易住房贷款、公转公(带押过户)贷款、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组合贷款。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

(二)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一)缴存人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对于缴存人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征信报告(三日内有效),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及买卖双方的一类借记卡(所属银行一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三)异地贷款的,出示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的“业务办理电子码”;

(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

第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9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70万元;

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

(一)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最高为购房总价的85%;

(二)缴存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二)贷款申请日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日;

(三)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家庭总收入界定标准及偿贷能力计算方式:

(一)缴存人家庭的收入以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二)核定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偿还能力时,应将其征信报告中反映的各类未结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余额、信用卡已用额度、对外担保余额等),从其家庭月收入中予以扣减,扣减后的收入用于计算公积金贷款月还款能力;

(三)偿贷能力计算方式:月收入还贷比例为家庭缴存基数的60%。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

    (二)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共有产权人为未成年人;

    (四)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1.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前24个月内,贷记卡/准贷记卡/商业贷款逾期月数连续4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学贷款),或贷记卡/准贷记卡/商业贷款逾期月数累计8期及以上(不包含卡费、利息费等);

2.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之前24个月内体现呆账记录、失信被列入被执行人员名单;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终止至贷款申请日之前24个月内体现贷款担保状态为次级、可疑、损失,且在未结清状态;

4.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逾期记录终止日至贷款申请日未满5年,且在中心贷款系统中存在连续4期、累计8期及以上未还款记录;

5.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中心列入黑名单。

   (五)通过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六)因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第四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及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以所购自住住房全值设定抵押。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与发放: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贷款所需真实资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核:中心对受理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资格、个人征信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及交易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三)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需办理所购(建)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心凭生效的《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中心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对冲还贷解约的,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将当月贷款本息足额存于还款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贷款周期内可申请办理一次缩期业务。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丢失或损坏等,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应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要求的还款账户。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笔贷款结清之前离异,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一)提供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和还款义务人证明材料,还款义务人必须到场;借款人经法院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且文书载明原申贷房屋归对方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对方独自偿还,还款义务人必须到场;

(二)变更后的还款义务人必须满足贷款受理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下列情况配偶可申请签约对冲还贷: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单身,婚后可添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并签约;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已婚,其配偶缴存公积金后,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的账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改,以免影响还款。借款人未履行变更手续,相应后果由借款人负责。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该借款人贷款利率自次年1月1日起随之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产分类实行贷后监管,对1-2期的逾期贷款电话告知,3期以上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逾期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任何单位、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自行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检查和逾期清收的;

(五)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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